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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魚龍混雜依法依規(guī)理性貸款
時間:2021-06-21 14:09:03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

隨著金融行業(yè)的不斷發(fā)展,貸款市場上開始出現(xiàn)各種“黑中介”“非法中介”,通過“套路”滿滿的所謂貸款居間服務,收取借款人高額的中介費用,增加了融資風險,擾亂了信貸秩序,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權益,“套路貸”亂象亟須引起重視。

  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理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債務人或將中介費與砍頭息相混淆,或輕信貸款中介許諾的“空頭支票”,或未能保存中介相關證據(jù),最終導致了敗訴的法律后果?!斗ㄖ稳請蟆酚浾邔Υ祟惏讣M行梳理,旨在通過以案釋法,讓大家有所警示。

 

  中介費并非砍頭息

  舉證不能后果自擔

 

  2018年6月,徐某接到某貸款中介的電話,聲稱自己是某銀行內部人員,可以幫忙辦理低息貸款。由于正急需用錢,在貸款中介協(xié)調下,徐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經(jīng)營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5萬元,貸款期限1年。合同簽訂后,某銀行履行了貸款發(fā)放義務,依約發(fā)放貸款15萬元。徐某獲得全部15萬元貸款后自行支付7500元的貸款中介費用。貸款期滿后,因徐某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某銀行將其訴至法院。

  庭審中,徐某辯稱,貸款中介曾自稱是銀行內部人員,能夠幫助其走綠色通道快速辦理貸款手續(xù)。在實際操作中,該中介與銀行內外串通,收取了自己7500元貸款中介費用。為此,徐某主張該筆費用應從其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法院認為,貸款中介費并非“砍頭息”,無須從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銀行已經(jīng)履行貸款發(fā)放義務,并無過錯。徐某與貸款中介形成的中介服務合同關系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故案涉7500元貸款中介費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不能從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據(jù)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貸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罰息。

  承辦法官表示,貸款中介費有別于“砍頭息”,二者支付時間不同,“砍頭息”是指在放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況。本案中,徐某獲得貸款后,又自行支付貸款中介費用,不能視作“砍頭息”。同時,“砍頭息”與貸款中介費的支付對象不同,“砍頭息”一般是直接由貸款人收取,而本案中的貸款中介費是支付給作為案外人的貸款中介。“砍頭息”被法律明確禁止,應在本金中抵扣,但本案貸款中介費并非“砍頭息”,亦無證據(jù)證實存在內外串通,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輕信廣告被套路貸

  辯解無效還本付息

 

  2019年9月,趙某在銀行辦事時“偶遇”某貸款中介,聽到該貸款中介打著“無抵押、無擔保、正規(guī)公司、內部有人、當天放款”等誘人廣告和承諾,急需用款的趙某在貸款中介協(xié)調下走“綠色通道”辦理貸款手續(xù),與某銀行簽訂《個人授信協(xié)議》和《個人循環(huán)借款支用單》,申請借款金額70萬元,并就借款利率、期限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但趙某未能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為此,某銀行將趙某訴至法院,起訴時趙某尚欠某銀行本金7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7417.17元。

  庭審中,趙某認為銀行內外串通,收取了其2萬元貸款中介費用,但并不清楚貸款中介的具體名稱。

  法院認為,某銀行已經(jīng)履行貸款發(fā)放義務,并無過錯。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支付中介費給他人,系其自由處分行為。且趙某與貸款中介形成居間服務合同關系,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趙某可收集證據(jù)另行向貸款中介主張。據(jù)此,趙某辯解未獲法院采信,并判令趙某返還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0萬元及相關利息、罰息。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非法中介套路滿滿,往往打著誘人廣告,使用“零利息”“低息貸款”“免費辦理”“洗白征信”等慣用招攬方式,利用人們希望利息低、急需貸款的心態(tài),采用電話轟炸、銀行門口偶遇等途徑,通過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或辦理中途“加價”等方式,設置貸款騙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高額費用。因此,廣大民眾在貸款時一定要擦亮雙眼,務必到正規(guī)銀行依法依規(guī)辦理貸款手續(xù),切不可聽信各類貸款中介忽悠,陷入貸款詐騙的套路。

 

  為打麻將老人貸款

  不明真相被騙萬元

 

  2019年7月,何某接到了某中介公司的來電,得知支付一定比例的貸款中介費后可以幫忙辦理銀行貸款。因何某打麻將缺少資金,且年齡較大、風險意識不強,遂同意中介幫助其辦理貸款手續(xù)。嗣后,在中介的指示下,何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在線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并獲取了銀行貸款4.48萬元。貸款發(fā)放后,中介幫何某領取了銀行卡,并刷卡消費9828元,告知何某該款項為銀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急著貸款打麻將的何某并未在意,并按雙方約定的貸款金額4%的比例,另行支付1792元的貸款中介費。至此,何某貸款4.48萬元,中介費達11620元,實得33180元。而后何某未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由此涉訴。

  法院認為,關于何某提出中介費達11620元的辯解,其一、因何某自愿將銀行卡交由中介消費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銀行對此并無過錯;其二、何某稱支付的9828元為銀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與合同約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隨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張交付中介費的事實并無證據(jù)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據(jù)此,何某辯解未獲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額返還貸款本金4.48萬元及利息。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此類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齡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沒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錢;普遍法律知識比較欠缺,風險防范意識較差,保存證據(jù)意識不足,且信用觀念相對淡薄,對不法貸款中介引發(fā)的法律風險預估不足。該庭2021年受理5起該類案件中,3人為50歲以上的老年人,4人為高中以下文憑,且5人均無正式工作。

 

  情人冒名辦卡透支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廖某名下信用卡因拖欠借款本息4萬余元而涉訴。庭審中,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請表上的簽名并非本人簽字,是他人冒用其名義簽字,且廖某并沒有持有案涉信用卡并消費。經(jīng)筆跡比對,廖某的簽名與申請表上的簽字明顯不同。當法官進一步詢問為何會泄露身份信息給他人可乘之機時,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身份證保管不善,被當時同居的情人冒名辦理信用卡并使用,現(xiàn)已不記得其具體名字和去向。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廖某沒有透支涉案信用卡,無需對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項負償還責任。信用卡并非廖某本人申請并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義辦理的,本案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經(jīng)審理認為不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本案相關材料和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jīng)辦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詐騙罪頻發(fā),一方面源于廣大群眾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另一方面與部分銀行急于拓展信用卡業(yè)務時“看重數(shù)量、不看重質量”有關,審查審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從而給廣大群眾和銀行均造成損失。為此,應教育和提醒群眾增強信用卡風險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身份證原件,謹防丟失。同時,建議銀行應加強申辦流程管理,堅守好信用卡辦理“三親見”這第一道防線,做好視頻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fā)生。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居民消費觀念的改變和投資意識的加強,貸款需求和規(guī)模逐年增長,由此貸款中介行業(yè)也迅猛發(fā)展。中介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只要不超標,法律就支持。因為貸款過程中確實有些費用產(chǎn)生,比如保險費、代辦費、辦證費、招待費等等,所以貸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是合法的。但通過本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貸款中介“套路”滿滿、魚龍混雜,該行業(yè)因“黑中介”亂象叢生、客戶對行業(yè)價值的不理解被廣為詬病。主要問題有:一是貸款中介通過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或辦理中途“加價”等方式,設置貸款騙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遠超原約定的高額費用。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無法自行提供抵押物、擔保人或者本身資信存在問題無法正常貸款,加之風險防范意識較差,且信用觀念相對淡薄,容易輕信貸款中介許諾的“空頭支票”。三是貸款中介費用高昂。借款人必須預先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服務費、會員費,或者銀行貸款下來后需將銀行卡由中介公司保管,扣除高額中介費后才將銀行卡返還借款人。

  因此,貸款中介行業(yè)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透明化、規(guī)模化經(jīng)營是大勢所趨。為此,法官建議:一是加強普法宣傳。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到正規(guī)銀行依法依規(guī)辦理貸款手續(xù),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二是強化打擊力度。加大對“黑中介”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凈化信貸市場環(huán)境,讓不法貸款中介無滋生的土壤。三是拓寬救濟途徑權。一旦陷入“黑中介”貸款陷阱,保存好相關證據(jù),通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起訴等途徑,運用法律武器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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